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租车借债抵押无效返还
北京汽车租赁公司
2007-6-15 17:11:16
平罗县徐某将自己的一辆“捷达”牌轿车交给叶某的汽车租赁公司 由其出租。
2006年7月6日,叶某将汽车以每月2400元的价格租给被告徐某某,由其弟做担保。同年9月1日,徐某某未经所有权人徐某及出租人叶某同意,擅自以承租的“捷达”牌轿车做抵押,从金某处借款1.15万元。当天,叶某发现后派人向金某索要汽车,金某称必须先还款。为此,原告徐某、叶某将徐某某、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被扣押的汽车。
法官说法该案在审理中,经法官充分释法明理,被告金某认识到自己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与徐某某达成的抵押协议无效,同意将汽车返还给原告徐某、叶某。
责任编辑:李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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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新报
